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時、準確獲取徐匯區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編制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根據《條例》第三章、《規定》第三章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公開渠道
1、“上海徐匯”門戶網站(http://www.5th-c.cn/);
2、《徐匯區人民政府公報》;
3、區政府新聞發布會;
4、“上海徐匯”新媒體;
5、其他:報刊、廣播、電視等。
同時,在區檔案館、區行政服務中心等處設立政府信息公共查閱點。
(三)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本區各行政機關申請獲取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請受理機構
本區各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受理機構具體見附件一。
區檔案館和區行政服務中心分別設立區政府信息公開集中接收申請窗口。
區檔案館辦公地址:浦北路268號東門,辦公時間:工作日8:30-11:00,13:30-16:30,聯系電話:34768955,傳真號碼:54252516,郵政編碼:200235;
區行政服務中心辦公地址:南寧路969號1號樓3樓F區,辦公時間:工作日9:00-11:30,13:30-16:30,聯系電話:24092222-2009,傳真號碼:24092222-2008,郵政編碼:200235。
(二)申請接收渠道
1、當面提交。申請人可到申請受理機構或集中接收申請窗口當面提出申請。
2、信函或傳真提交。申請人可通過郵政寄送或傳真方式提交申請。同時須在信封左下角或傳真明顯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網上申請。申請人可登陸“上海徐匯”門戶網站,在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依申請公開”頁面,在線填寫提交申請。
(三)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件二),申請表可在區政府信息公開集中接收申請窗口領取或在“上海徐匯”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下載打印,網上申請的可直接在線填寫。
2、當面申請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通過郵政寄送或傳真提交申請的,應隨申請表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網上申請的,應上傳有效身份證件掃描件或照片。
3、申請表應準確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內容描述應當指向明確,建議詳盡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5、本區各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具體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申請辦理的有關說明
本區各行政機關對收到的信息公開申請,將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處理和答復。
1、對于符合《條例》、《規定》申請要求的,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第三十八條分別作出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根據《條例》和《規定》的有關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對于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第三十九條作出相應處理。
3、辦理期限: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入申請辦理期限。經補正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三、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徐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區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科和區政府各委辦局、街道鎮的受理機構各自具體承辦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聯系方式見附件一。(其中郵箱僅用于接收信息公開工作咨詢及有關意見建議,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參閱前述“申請接收渠道”。)
四、監督和救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020年6月1日